•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6609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10-20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0-6660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0-20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2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2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0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032

申请人:彭某某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       职务:局长

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54367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610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NO.A10617954367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安丘市221省道与锦凌小学路口处,由于大车前面遮挡视线,并不排除大车有闯红灯行为,小车驾驶员未看见红绿灯导致闯红灯,且后方车辆催促。于情于理希望有关部门撤销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6日8时20分许,彭某某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221省道与锦凌小学违反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违法代码:16250)。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对驾驶人彭某某处以驾驶证记六分,罚款贰佰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543678)。二、证据情况申请人所表述“由于大车前面遮挡视线,并不排除大车有闯红灯行为,小车驾驶员未看见红绿灯导致闯红灯,后方车辆催促。”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车辆违法照片为证,且该监控设备每年都进行设备维护,性能稳定,运行良好,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又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示标、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据此,机动车行至路口时,驾驶人必须先观察路口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确认安全及信号灯运行状态情况方可通过路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跟在大车后面没有看见红绿灯导致误闯红灯不能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追尾交通事故,并且红绿灯是一直在变化的过程,机动车需要根据到达停止线之前时红绿灯指示通行。并且经查,前方大车正常行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的NO.A10617954367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申请人车辆违章照片。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6日8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221省道与锦凌小学通过路口,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违反信号灯指示(违法代码:16250)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作出NO.A10617954367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驾驶证记六分,罚款贰佰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车辆违章相关图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之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路口情况,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鲁XXX小型汽车通过路口的照片看,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信号为红灯状态时通过交叉路口。申请人称其驾驶中被大车挡住视线导致闯红灯,且后方有车辆催促,不应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能够看到交通信号状态的距离,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申请人在不确定前方红绿灯状态时应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情况后继续行驶,后车的催促更作为闯红灯的依据跟在大车后看见红绿灯情况导致误闯红灯不能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编号NO.A10617954367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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