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0〕12号
申请人:王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50255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50255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当时在车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处罚决定明显不当。(附:由于全国疫情期间,配合小区做好防疫工作,车只能停在路边,现在都停在路边。)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3月24日14时15分许,王某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永安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440),被我局交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车(鲁G9103警)拍摄。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并对其驾驶证记扣3分(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502552)。二、证据情况:接到贵处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案件文书、核查证据和处罚依据等方式,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其当事人所陈述问题存在认知性偏差:一、当事人王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申请人当时在车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代码为13440,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区别于不按照规定停车,不按照规定停车是指在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情况,其违法代码为10390,违法场景为在未设置禁令标志标牌的普通道路或者未停在在停车区划内或者反方向停放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所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不需要对违法车辆进行劝离或者告知。当事人所述的说法在本违法行为中并不适用。二、当事人王某在复议中提出的“由于全国疫情期间,配合小区做好防疫工作,车只能停在路边,现在都停在路边”今年疫情期间,安丘交警大队暂停对违法停车的处罚,但自3月9日开始,全市复产复工以后,城区违停车辆剧增,针对此类情况,3月18日,交警大队在安丘交警公众号发布了名为“各位亲,停车不要再任性了”公告信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将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处罚。综上所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王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相关处罚的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14时15分许,申请人王某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永安路路段停车,被申请人认定上述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0)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502552),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的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停放均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丘市永安路路段为设有禁停标志的全路段禁停路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因禁令标志属于交通标志,亦为交通信号的一种,故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申请人称其当时在车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并无法律规定要求处罚前对违法车辆进行劝离或告知,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作为其违反禁停标志停车而免于处罚的抗辩事由。另,2020年疫情期间,被申请人已暂停对违法停车的处罚至3月18日,被申请人在安丘交警公众号发布了“各位亲,停车不要再任性了”公告信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将于2020年3月18日后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的处罚并无不当。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编号NO.A10617950255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