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5907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5-21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0-65907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5-21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19-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19-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1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131

申请人:马某某某年某月生,住潍坊某处。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44201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1227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44201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开车在安丘建安路段去边上店里送一份资料,然后知道此路段禁止停车,为了预防交警巡逻违章,下车一想用不了几分钟一会就走。下车之前打开双闪警示也没有熄火然后就去店里,也没几分钟就出来了。然后过了几天就收到违反禁令标志的违章。我认为此违章不合理:1.我下车就几分钟时间;2.我也采取预防打开双闪并且没有熄火。此路段抓拍没有在明视的地方,不容易发现。再就是延停,没有标明延停多长时间为违章。我认为这些地方都应该在容易看到地方显示,违章也不是为了处罚而设立,更是为了提醒预防为主。因为每段路段在市里都有禁停标志,因为没有提醒到位所以产生了这次违反禁令标志的违章。如果单纯罚款也可以,由于本人B2证一扣分就要去学习,所以我认为这次违章不合理,因此提出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此违章。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2月18日15时46分许,马某某驾驶鲁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建安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440),被我局交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19年1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二百元,并对其驾驶证记扣3分(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442018)。二、证据情况接到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马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我开车在安丘建安路段去边上店里送一份资料,然后知道此路段禁止停车,为了预防交警巡逻违章下车一想,用不了几分钟一会就是下车之前打开双闪警示也没有熄火然后就去店里,也没几分钟就出来了,然后过了几天就收到了违反禁令标志的违章。我认为此违章不合理。1、我下车就几分钟时间。”经我局查证,马某某驾驶鲁xx小型汽车在全路段禁停的建安路路段违法停车,在拍摄整个一分十八秒的图片证据中车辆一直未发生移动,违反了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指示,当事人表述中的“几分钟时间”并不能作为免除处罚的理由,因为全路段禁止停车是不允许停车跟停车时间长短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当事人明确知道此路段禁止停车。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禁令标志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而且整个建安路路段为全路段禁止停车,每个路口都设有明显的全路段禁止停车的标志指示。当事人表述“我也采取预防误会打开双闪并且没有熄火,此路段抓拍没有在明视的地方,不容易发现,在就是延停,没有标明延停多长时间为违章,我认为这些地方都应该在容易看到地方显示,违章也不是为了处罚而设立,更是为了提醒预防为主,因为每段路段在市里都有禁停标志,因为没有提醒到位所以产生了这次违反禁令标志的违章,如果单纯罚款那也可以,由于本人B2证一扣分就要去学习,所以我认为不合理”。被申请人认为建安路为全路段禁止停车路段,当事人提供的打开四闪“预防误会”这种理由并不符合法定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形,并且建安路路段在每个红绿灯一侧都有明确的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全路段禁止停车是不允许停车并没有当事人所述的“延停”说法,也没有时间长短的说法,全路段禁止停车并非为全路段禁止长时间停车,并不需要标注时间提示。当事人所述“每个路段在市里都有禁停标志”,经查,在安丘市区兴安路、人民路、健康路(除人民医院路段)、向阳路、潍徐路等路段均画有停车位并且没有全路段禁停标志,所以当事人这一说法并不成立。根据《机动车申请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这一违法行为山东省只有驾驶证记三分罚款二百元一种处罚办法。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442018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马某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相关处罚的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8日15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建安路路段停车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0)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79442018),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的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停放均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丘市建安路路段为设有禁停标志的全路段禁停路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因禁令标志属于交通标志,亦为交通信号的一种,故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申请人称“为预防交警巡逻违章在下车之前打开双闪警示且车辆未熄火”,该说法不能作为其违反禁停标志停车的抗辩事由。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的处罚并无不当。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7944201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NO.A106179442018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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