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93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3-17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93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3-17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19-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19-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7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69

申  请  人:候某某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处

被 申 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1022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申请重新鉴定伤情。2.请求撤销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以上所有决定书重新查明事实作出结果

申请人称:2019年6月22日20时左右,董某平与候某某在村东广场看跳广场舞(的)哄着孙子,孙子包括大孙子董某豪、二孙子董某泽。董某泽由候某某抱着,在孩子玩耍期间,董某豪与于某莉之子发生碰撞。当时无人在孩子身边,董某平听到有人在骂,就到孩子身边,并且对方骂的更难听,还打了孩子。董某平就领着孩子离开,之间并无发生口角。董某平走到半路,孩子被张某英领走,我(董某平)回到路东边坐着看跳广场舞的,这时于某莉打电话叫梁某涛,我(董某平)就站起来往家走,走到路口南边的一棵桃树边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梁某涛打倒。打倒以后,于某莉与梁某涛两人把我(董某平)摁在底下打,这时候候某某抱着小孙子过来看什么情况,又被于某莉打了。孩子(小孙子)被从怀中打掉在地上,梁某涛又打,候某某当场被二人打晕,被程某秀、李某军母亲、董某胜老婆救出后2次又被梁某涛、于某莉打昏过去。这时我(董某平)躺在地上报了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在安丘市新安街道安某村村广场处,因孩子玩耍发生碰撞,董某平与于某莉发生口角,后于某莉的丈夫梁某涛过来后,梁某涛、于某莉与董某平、董某平的妻子候某某发生打架行为,于某莉、董某平、候某某当晚均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梁某涛、于某莉、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2019年10月15日我局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梁某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于某莉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对候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董某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证据情况2019年6月22日我局接到报案后,办案人员对被侵害人及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走访,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于2019年06月22日、2019年6月23日依法对梁某涛进行询问,于2019年06月22日依法对董某平进行询问,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于某莉进行询问,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对候某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申辩。梁某涛、于某莉、董某平、候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客观陈述。本案关于梁某涛殴打董某平、候某某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梁某涛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董某平、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关于于某莉殴打候某某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于某莉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关于候某某殴打于某莉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各方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违法事实。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局办案民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全面收集各种证据,走访现场证人,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我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对梁某涛、于某莉、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董某平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候某某提出:1.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本案中,2019年8月2日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报告候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候某某家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办案单位第一时间联系潍坊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潍坊刑科所阅读所有病例材料后不予受理,建议到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办案单位第一时间联系上海司法科学研究院并邮寄所有病例材料,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9月16日予以退卷,不予受理。2.董某平提出自己的孙子被梁某涛夫妇殴打,候某某到现场后抱着孩子被梁某涛夫妇殴打的。经调查,梁某涛夫妇未殴打董某平的孙子,梁某涛夫妇承认殴打候某某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对侯某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传唤证、询问笔录、前科查询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与董某平系夫妻关系,梁某涛与于某莉系夫妻关系,上述人员均为安丘市新安街道安某村村村民。2019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在安某村村广场处,因孩子玩耍发生碰撞,董某平与于某莉发生口角,梁某涛赶到后,梁某涛与董某平相互撕打,于某莉与申请人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梁某涛用手打了申请人左侧头部一拳。该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某莉、董某平申请人均与当晚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候某某、董某平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处罚决定书,对某涛、于某莉、申请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罚款贰佰元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董某平作出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对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处罚决定书、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均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根据被申请人处提交的办案说明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检验科出具的退卷函(登记编号:2019临1285)等证据显示申请人要求进行伤情重新鉴定的请求均被退卷不予受理。且根据各方证据均未显示梁某涛、于某莉二人对其孙子有殴打行为。根据各方询问笔录及鉴定文书、病例等证据均证实梁某涛殴打董某平、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于某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殴打于某莉的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经鉴定为轻微伤。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梁某涛、于某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其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梁某涛、于某莉、申请人分别作出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之规定,对董某平作出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以上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量罚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开发)行罚决字[2019]770、771、7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开发)不罚决字[2019]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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