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90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3-02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90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2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19-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19-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64号
申 请 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处。
被 申 请人:安丘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郑长春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鲁安交(04)罚[2019]0507G0090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鲁安交(04)罚[2019]0507G0090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9月5号,安丘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安丘市汽车站北门将我车辆扣留,说我从事非法营运,但是他们提供不出交易现场的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09月05日15时30分许,安丘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在安丘市汽车站北门口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鲁xx的小汽车在安丘市汽车站北门口接送乘客,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该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董浩、赵禹检查该车,经出示执法证件后(董浩执法证号:37076106,赵禹执法证号:37076103),询问该车驾驶员刘某某(该车车主)得知:该车车主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接送一名女乘客从安丘汽车站北门至时尚广场,该乘客承认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打车这一事实,经查看女乘客手机显示滴滴车主为刘师傅,车辆为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牌号为鲁xx,司机已到达;执法人员查看驾驶员刘某某的手机显示:滴滴车主为刘某某,车辆为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牌号为鲁xx,本次行程为安丘汽车站北门至时尚广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手机截图,乘客的视频资料和手机截图,现场笔录一份等证据为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刘某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证明营运资格的有效证明,经查询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掌上运管APP)亦未查到刘某某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信息。因此,刘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系有权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安丘市出租车客运市场职能的部门,职权直接由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对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职权。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查处到申请人涉嫌非法营运后,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作了现场笔录,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原告进行了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告知,经过单位集体慎重讨论研究,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相关文书进行了依法送达。因此,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刘某某采取行政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宗、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检查现场图片资料等。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参加。根据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复、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听证会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刘某某系鲁xx大众朗逸轿车车主。2019年9月5日15时30分许,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安丘市汽车站北门对申请人驾驶的鲁xx大众朗逸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董浩(执法证号:37076106)、赵禹(执法证号:37076103)向当事人依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上述车辆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接送乘客从安丘汽车站北门到时尚广场。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手机滴滴车主软件中,提取该车的审核信息、车辆行程、接单记录等信息。该乘客亦认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打车这一事实。申请人未提供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及其他能够证实其具备营运资格的有效证件,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轻微),于2019年9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鲁安交(04)罚[2019]0507G0090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听证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检查时乘客并未上车,其未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接受乘客在滴滴平台上的要约并按要求到达接客地点,乘客要上车时被执法人员制止,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另查明,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看出,被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人涉嫌非法营运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向申请人送达车辆暂扣凭证、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申请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研究,适用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送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手机中下载并注册成为滴滴车主,并接受乘客在该平台上的要约,后按要求到达接客地点,乘客要上车时被执法人员制止,申请人未提供按相关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及其他能够证实其具备营运资格的有效证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的职权,其依据检查现场笔录、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执法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轻微),从而作出鲁安交(04)罚[2019]0507G0090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作出的鲁安交(04)罚[2019] 0507G0090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