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88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1-21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88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21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19-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19-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61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诸城市某处。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3158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3158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0日本人驾驶客车(车牌号)鲁xx,从潍坊至诸城(途中)经过安丘市昆仑大街206国道的红绿灯时,前方有一辆大货车挡住了我的视线,当时我在开车看到的是绿灯,结果前方大货车开的比较慢,我也就跟着过去了,过去一看是红灯了。我保证从今以后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希望交通部门给我一次机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09月14日10时46分许,赵某某驾驶鲁xx大型汽车在安丘市昆仑大街与206国道违反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违法代码:1625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对赵某某处以驾驶证记六分,罚款贰佰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315840)。二、证据情况:接到贵处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案件文书、核查证据和处罚依据等方式,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申请人所表述“在安丘市昆仑过红绿灯时,前方有一辆大货车挡住了我的视线,当时我在开车看到的是绿灯,结果前方大货车开的比较慢,我也就跟着过去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车辆违法照片为证,且该监控设备每年都进行设备维护,性能稳定,运行良好,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示标、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据此,机动车行至路口时,驾驶人必须先观察路口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确认安全及信号灯运行状态情况下方可通过路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跟在大车后面没有看见红绿灯不能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追尾交通事故,并且红绿灯是一直在变化的过程,机动车需要根据到达停止线之前时红绿灯指示通行。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不确定前方红绿灯状态时,应当根据道路标线行驶,而不是作为当事人在正常车速和主观上认为正常车距行驶过车中闯红灯的依据。当事人所表述“我保证从今以后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希望交通部门给我一次机会”对于违法行为撤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定情形撤销范围进行上报撤销,对于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违法行为无法申报撤销,希望当事人理解并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则的学习。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31584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申请人车辆违章照片。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9月14日10时46分许,赵某某驾驶鲁xx大型汽车在安丘市昆仑大街与206国道违反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违法代码:16250),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315840)处以申请人驾驶证记六分,罚款贰佰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车辆违章相关图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之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路口情况,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鲁xx大型汽车通过路口的照片看,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信号为红灯状态时通过交叉路口。本机关建议申请人在发现该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停止以将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申请人称其驾驶中被大货车挡住了视线导致闯红灯。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能够看到交通信号状态的距离,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NO.A1061693158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