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83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2-17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0-65883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17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55号
申 请 人:于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处。
被 申 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正常行驶,吴某民强行追逐拦截我至公路路沿石(附近)。我认为他们是拦路抢劫的,他们下车后,我发现有两个挺庞大的人上来拉车门。而我的车上载着老婆和孩子,(我)怕他们对我的老婆和孩子造成伤害,我才倒车。我刚开始倒车,吴某民并未阻止,而是倒了一段时间(后),吴某民强行抢劫车辆。我发现吴某民抢车后接着停车了。1.吴某民对我正常行驶的车辆无权追逐拦截。2.我并不是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而是正当防卫。3.对于我的处罚过于严重。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8月7日16时许,在安丘市兴安路公安局家属院西院大门口附近,因车辆归属问题,吴某民与于某某发生争执,于某某倒车欲强行离开,将阻止车辆离开的吴某民带倒,致使其腿部等处划伤,并致使阻止其离开的赵某帅右大臂内侧受伤。2019年9月1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证据情况: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吴某民、赵某帅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2019年8月7日16时许,我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调查取证。16时50分口头传唤于某某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及时询问在场证人于某贞和赵某帅。当晚22时赶到中医院询问报案人吴某民,9月3日至12日又多次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于某某,查看周边监控视频,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各种证据后查清了整个案件事实。三、处罚理由和依据:经查,本案所涉车辆鲁xx存在归属纠纷。今年以来,于某某就已经知道自己所驾驶的鲁xx东风日产车已经被抵押给吴某民,且也与吴某民取得联系并予以确认。故,在车辆存在归属纠纷的情况下,吴某民拦住该车时告知其该车已经被抵押并索要该车,明显不属于抢劫行为,此时于某某强行倒车摆脱的行为也自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从本案证据看,于某某驾车自北向南行驶到老公安局家属院西院门口南侧时先行减速靠边停车,赵某帅和吴某民才先后赶到,将车停在于某某所驾车辆一侧,并未强行拦截,且不让车辆离开有正当理由,也未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故不属于非法拦截车辆行为。强行开动车辆很可能会造成车旁人员受伤这是常识,于某某明知强行倒车甩开正在副驾驶位置把住车窗后视镜的吴某民和把住右后门的赵某帅,很可能会造成其被拽倒受伤,而不顾后果仍然继续倒车十米多远,主观上放任不管,并造成了吴某民、赵某帅被拖拽受伤的后果,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行为给予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对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告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现查明,2019年8月7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xx的小型轿驾驶至安丘市兴安路公安局家属院西院大门口附近后停下,后赵某帅骑电动车至申请人车前头停住、吴某民驾车至申请人车辆左侧并停下。双方因车辆归属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于某某倒车欲强行离开,该倒车过程致使把住右侧后视镜的吴某民带倒且腿部等处划伤、把住右后方车窗的赵某帅右大臂内侧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该案系因鲁xx的归属引发的纠纷,无证据证实当时吴某民存在拦路抢劫的行为,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正向行驶的车道上实施倒车行为并造成欲阻止该车离开的吴某民与赵某帅不同程度受伤,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认定的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城里)行罚决字[2019]689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