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19-03366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9-12-30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19-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19-03366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30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19-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19-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50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安丘市某处。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28706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28706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9月份在安丘市西环路开车行至路口时被前方大车挡住视线,误闯红灯,且红灯无秒数显示。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08月31日07时48分许,刘某某驾驶鲁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锦山街与央赣路路口违法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违法代码:16250)。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对驾驶人刘某某处以驾驶证记六分,罚款贰佰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287062)。二:证据情况:接到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案件文书、核查证据和处罚依据等方式,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其当事人所陈述问题存在认知性偏差:申请人所表述“本人于九月份在安丘西外环,行至路口前方被大车遮挡视线,误闯红灯,且无秒数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据此,机动车行至路口时,驾驶人必须先观察交通信号灯的状态,然后方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如前方不明、视线不清(如有前方车辆遮挡等),应提前减速观察路口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再确认安全及信号灯运行状态情况下方可通过路口,在前方大车遮挡红绿灯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地面停止线停车等待而不是继续行驶,综上,刘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明了。当事人所表述“红灯无秒数显示”,根据国标《GB14887-2011》号对于红绿灯设置有明确规定,并未规定红绿灯必须设置倒计时提醒。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刘某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申请人车辆违章照片。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1日7时48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央赣路与锦山街处有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6250),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287062),对申请人驾驶证记扣六分,罚款贰佰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车辆违章相关图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之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路口情况,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鲁xx小型汽车通过路口的照片看,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信号为红灯状态时通过交叉路口。申请人称其驾驶中被大车挡住视线导致闯红灯,且红灯无秒数显示,不应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能够看到交通信号状态的距离,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且根据国标《GB14887-2011》号关于红绿灯设置中并未规定红绿灯必须设置倒计时的提醒。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NO.A10616928706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