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XX号
申请人:马XX,男,19XX年XX月出生,住安丘市XX。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2825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2825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19年8月15日下午因血糖低暂时停车吃药,警车未驱赶,也未问什么原因,就用流动车拍照取证对我处罚,我认为不合理,不公平,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08月15日18时分许,马XX驾驶鲁VXX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建安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440),被我局交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鲁G9103警)拍摄。马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19年09月0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二百元,并对其驾驶证记扣3分(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7841032300020)。二、证据情况:接到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案件文书、核查证据和处罚依据等方式,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马XX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我于2019年8月15日18时分因血糖低暂停在车吃药,警车未驱赶,也未问什么原因,就用流动车拍照取证对我进行处罚,我认为不合理”。经我局查证,马XX驾驶鲁VXXXXX小型汽车在全路段禁停的建安路停车,违反了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指示,马XX“因血糖低暂停车吃药”,马XX也未按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特殊情况应开启报警闪光灯等相关操作,而且在抓拍的整个过程中有视频录像证实马XX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无证据证实当事人停车吃药的说法。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禁令标志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而且整个长安路路段为全路段禁止停车,每个路口都设有明显的全路段禁止停车的标志指示。以上事实有视频录像及违法图片为证。当事人陈述“警车未驱赶,也没问什么原因,就用流动车抓拍取证对我进行处罚,我认为不合理”当事人所述情形是不按规定停车,并不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马XX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申请人车辆违章照片。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18时许,申请人驾驶鲁VXX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建安路路段有一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440),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NO.A10616928250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车辆违章相关图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停放均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申请人在设有全路段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申请人提出其因血糖低暂时停车吃药,但是并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此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200元并对其驾驶证记扣3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NO.A1061692825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NO.A1061692825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