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19-75145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9-08-14
  • 标  题:王X不服治安处罚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19-75145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8-14
标  题: 王X不服治安处罚案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王X不服治安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9XX

   人:X,出生年月:19XX-XX-XX

住所:安丘市XX

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五东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安公()行罚决字[201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621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安公(新)行罚决字[2019]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安丘市公安局于2019年04月30日对申请人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X拘留3日,拘留的理由是:2019年03月04日10时许,安丘XXX医院原职工X因工作问题与前同事XX发生纠纷,X朝着XX左脸打了一巴掌,XX躲闪后,X指头打到了XX脸上。本案的事实是,X在安丘XXX医院工作,因同事XX多次找申请人的麻烦,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在该医院工作,被迫辞去了该医院的工作,当天,因办理辞职手续劳累,X躺在医院宿舍床上休息时,XX不让X在床上休息,并扬言说要给掀了铺,接着就要给X掀床铺被褥,X受侮辱后,情绪激动,就朝着XX左脸打了一巴掌,XX躲闪后,X手指头打到了XX脸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申请人的行为是由于XXX用言语进行侮辱,引起X情绪激动,申请人无打人的主观意识,只是失手用手指头碰了XX左脸,事后也给XX道歉,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应当不予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再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如果申请人构成了处罚条件,也最多是警告或罚款,没有达到拘留的情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历史方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幸福尊严因此,请求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政府撤销安丘市公安局对X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4日10时许,在安丘市XXX医院内,原职工X因工作问题与前同事XX发生纠纷,XXX左脸打了一巴掌,XX躲闪后,X手指打到XX脸上。2019年4月30日,我局新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二、证据情况2019年3月4日,我局新安派出所接孙东林报案称其职工XX被殴打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报警人、被侵害人及现场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分别于2019年3月4日、4月15日、4月30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X进行了询问,于2019年3月4日、4月9日、4月15日对被侵害人XX进行了询问,期间也多次对报警人及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申辩,X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客观陈述。本案关于X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及被侵害人XX2019年3月4日被殴打)的陈述,以及被侵害人XX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各方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违法事实。三、关于复议问题关于X复议中提出其情节特别轻微,应当不予处罚的问题。X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其无打人的主观意识,只是失手用手指头碰了XX左脸,事后也给XX道歉,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应当不予处罚”,但是X在民警对其询问时表示“我越想越气,就抬起右手想扇XX一巴掌,但是X在后面拉了我一下,XX也往后一躲。我这一巴掌就没扇到XX脸上,可能指头肚碰到XX脸了”,从中可明显看出X不是无打人的主观意识,而是故意打人。另外,事后X也没有积极向被侵害人XX道歉,XXX后来的道歉也没有表示谅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XXX系单位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属于情节较轻范畴,所以给予X行政拘留三日处罚系依法依规做出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传唤证、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2019年3月4日上午,在安丘市XXX医院内,申请人将周XX的个人物品扔到案发医院的二楼平台,后在护士站台子前与周XX抢夺电话又抢夺手机的过程中,申请人朝周XX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周XX闪躲后,申请人手指打到了周XX脸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王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笔录“我越想越气,就抬起右手想扇周XX一巴掌”等表述内容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申请人朝周XX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周XX闪躲后,申请人手指打到了周XX脸上。故,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成立。根据询问笔录对周XX的询问,周XX不接受调解。《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申请人XX系单位同事之间因工作引起纠纷,双方均有过错,故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新)行罚决字[2019]29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量罚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新)行罚决字[2019]291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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