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了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8年3月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反垄断执法等职责,实行统一市场监管。原相关部门分别开设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举报热线,并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统一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要求及总局“三定”方案,为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统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吸收原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并出台了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制定《办法》是为了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公众效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来说:一是更好保障民生。方便群众办事,统一公众诉求渠道和处理模式,优化处理流程,提升服务公众效能。二是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理顺和重构投诉举报处理模式,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化学融合”。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对内综合支撑、对外协同共治的公众诉求处理体系,突出“互联网+”“大数据+”,有针对性、前瞻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助力公正监管。四是支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将成为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通过对平台大数据的动态监测分析,完善“诉转案”机制,实现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三、投诉和举报有什么区别?
《办法》在“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两分法”:①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②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对这两类诉求适用不同程序,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公众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诉求和查处违法行为。投诉材料客观上也可能包含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区分处理,既不能仅仅解决消费者民事诉求而免除经营者行政责任,也不能仅仅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从而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
四、哪些投诉不被受理?
《办法》明确了以下投诉不予受理:①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②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③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④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⑤未提供法定投诉材料的;⑥其他法定情形。
这样规定是为便民服务,对不予受理情形尽可能做“减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遏制滥用制度的行为。
五、什么是行政调解,市场监管领域哪些投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一种公共服务,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政府居中调解。为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行政调解范围通常限于为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提供救济,以匡扶市场失灵。
《办法》明确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