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440/2025-01070
- 分 类:上级重要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2025-06-13
- 标 题:【上级重要政策解读】《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解读材料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440/2025-01070 | 分 类: | 上级重要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
标 题: | 【上级重要政策解读】《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解读材料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上级重要政策解读】《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解读材料
1.可以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或其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或其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死亡职工原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需要提交鉴定申请表。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因病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限是多久?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材料收讫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费用由谁负担?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被鉴定人或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5.伤病情危重无法参加现场鉴定的伤病残职工该怎么办?
被鉴定人伤病情危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绿色通道服务申请。
(1)存在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呼吸机依赖者或极重度呼吸困难者。
(3)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的。
(4)其他伤病情危重无法参加现场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远程视频鉴定等方式提供便民化服务。
6.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渠道?
(1)被鉴定人或其单位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复核鉴定申请。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3)同时提出因病复核鉴定申请和再次鉴定申请的,按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程序办理。
7.伤病情况发生变化还能重新鉴定吗?
(1)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重新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并提交伤病情况变化期间系统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
(2)因病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自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伤病情况发生变化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重新提出因病初次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
8.在鉴定过程中,有哪些中止情形?
因病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程序中止:
(1)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的;
(2)专家组认为需要补充完善医学检查、检验及病历材料或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
(3)被鉴定人经治疗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继续治疗或观察的;
(4)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5)影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9.在鉴定过程中,有哪些终止情形?
因病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程序终止:
(1)申请人提出撤回因病鉴定申请的;
(2)被鉴定人已经不具备完成鉴定查体可能性的;
(3)被鉴定人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无法配合完成鉴定的;
(4)篡改、伪造、有意隐瞒鉴定材料,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5)严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其他情形。
10.因病鉴定使用什么标准?
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申报的伤病情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记录,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鉴定意见。
11. 在因病鉴定结论有效期有多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因病鉴定结论,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转载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