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440/2025-11196
- 分 类:社会热点政策;惠民政策汇编 ;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2025-02-19
- 标 题: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说明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440/2025-11196 | 分 类: | 社会热点政策;惠民政策汇编 ;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19 | ||
标 题: |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说明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说明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做出了基本规定和差异化规定。
一、基本规定
《办法》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
《办法》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具体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如果总包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问题,不执行下浮政策)。
二、差异化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相关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