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344/2017-00147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政务动态;市直部门 ; 其他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2017-05-15
- 标 题: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 004295344/2017-00147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政务动态;市直部门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5 | ||
标 题: |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单位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管理、指导、协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或局属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局办公室认为草拟科室(或局属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可以商请草拟科室(或局属单位)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单位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应进行删减后,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配合好局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