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344/2017-00040
  • 分  类:行政许可 ; 其他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2017-03-31
  • 标  题: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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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5344/2017-00040 分  类: 行政许可 ;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03-31
标  题: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7-03-31

 

填报单位: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时间:2017年3月30日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立依据 办理流程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3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4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主要负责人(签字):刘庆玲            分管负责人(签字):田培信              填报人(签字):郑玉强
办公电话:4221124                           办公电话:422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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