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农药经营者及拟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规范我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凡在我市辖区内原有的和新申请参加农药经营的农药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合法经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限期做好我市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我市辖区内正在经营农药或者有意向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前往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三、办理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安丘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材料如下: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6、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者可到安丘市农业农村局(新安路70号403室)进行办理。业务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
0536—4226306
六、限期整改
凡在我市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2019年6月30日起,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农药经营活动。全市所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于6月30日前必须将所经营的农药产品全部下架,农药产品依法退回生产企业。7月1日起,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门店进行集中取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罚则
7月1日起,对未按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市农业农村局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做好许可申报宣传工作
各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宣传到位,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迅速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申报工作。对申报不熟悉或有疑问的,要及时做好有关法规、办证流程的宣传解释工作。
安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