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784664412059E/2023-07229 分  类: 政策解读材料 ; 
发布机构: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1-03
标  题: 【材料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材料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3-01-03

一、关键词

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

 

四、制度构架

国家建立关于农产品风险管理的制度构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监测。各地按照计划组织制定监测方案并报备,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生产储运过程、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五、要点解读

(一)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

1.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农产品生产所用的水、肥、药、具等均应合理使用。

2.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及技术指导。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5.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

6.农产品禁止销售的情况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二)对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要求

1.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情况立即停售、报告。

2.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2.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明确通过处罚、刑事拘留等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促进“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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