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5-01496
- 分 类:保障政策;救助标准;认定标准 ;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5-04-29
- 标 题:【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52T/2025-01496 | 分 类: | 保障政策;救助标准;认定标准 ;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9 | ||
标 题: |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本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养)能力。其中,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本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家庭财产符合本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本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二、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00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