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4-11503
- 分 类:市直部门;社会热点政策 ;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5-01-01
- 标 题: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安民字〔2024〕38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52T/2024-11503 | 分 类: | 市直部门;社会热点政策 ;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1 | ||
标 题: |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安民字〔2024〕38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民字〔2024〕38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服务保障,落实国家殡葬惠民政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潍坊市现行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服务保障,落实国家殡葬惠民政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潍坊市现行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关文件和潍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3〕203号)以及潍坊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潍卫便函〔2021〕115号)、《关于转发鲁民〔2024〕2号优化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使用工作的通知》(潍民字〔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对象
在我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安丘市常住人口【含安丘市户籍人口、投奔安丘市户籍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和原籍在安丘的潍坊市户籍人口、已取得安丘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安丘市户籍在外地死亡回本地火化的人员】;
(二)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
(三)在安丘就读的全日制非安丘户籍的学生;
(四)驻安部队现役军人、消防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五)见义勇为,捐献遗体、器官者;
(六)未取得身份信息的婴儿;
(七)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基本殡葬服务免除对象中的(二)至(七)类非安丘户籍人员,所在机构(单位)或出具证明材料的机构(单位)所在地应在安丘辖区内。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及标准
按照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意见和价格管理部门收费文件规定,核定由市财政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及费用标准为:
1.遗体接运:100元/具(20公里以内);
2.馆内遗体搬运:50元/具·次;
3.车辆、遗体消毒:50元/车·具·次;
4.遗体存放:一天内遗体存放,80元/具。不足12小时的按40元/具,超过12小时按全天计算。
5.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650元/具(7岁以下儿童减半);
由市殡葬管理所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及费用标准为:
6.200元之内骨灰盒一个;
7.一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60元/盒。
以上免除项目是指逝者在我市殡仪馆内实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办理火化手续结算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遗体1190元,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不折现、不抵扣。不符合免除对象范围、超出基本殡葬服务免除标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据实缴纳。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
基本殡葬服务免除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丘市户籍人口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二)已取得安丘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口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效期内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除外)原件;
3.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三)投奔安丘市户籍近亲属的潍坊市户籍人口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结婚证、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近亲属本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声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3.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5.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四)原籍是安丘的潍坊市户籍人口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原户口簿等原籍证明材料或原村(居)委会出具的原籍证明;
3.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5.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五)社会福利和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社会福利、救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存在收养、救助人员无身份证或户口簿情况,没有可不提供);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5.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六)在安丘就读的全日制非安丘户籍的学生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3.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5.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七)驻安部队现役军人,消防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消防人员需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离退休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5.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八)见义勇为,捐献遗体、器官者需提供:
1.见义勇为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遗体、器官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九)未取得身份信息的婴儿需提供:
1.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殡葬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任意一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存在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现象,需提供生育医院有关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或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也可依据父母任意一方户籍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父母任意一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十)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由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以上证明材料,如丧事承办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殡葬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丧事承办人应提交的材料或者说明理由,基本殡葬免除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先行缴纳,待补齐缺失材料后由殡葬服务机构返还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补齐缺失材料,逾期未补齐缺失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负担
(一)由市财政负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二)由市殡葬管理所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办理火化手续时直接予以免除。
(三)投奔安丘市户籍近亲属和回安丘居住的潍坊市户籍人口,在安丘去世并选择在安丘火化的,执行本实施办法。
(四)市殡葬管理所按照规定的免除项目和免除数额,认真审核《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并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定期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需负担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丧事承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费用的,由所在镇街区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殡葬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实际减免项目和价格核定实际减免数额。对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无故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免除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附件1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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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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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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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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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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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项目 |
遗体 接运 |
馆内 遗体 搬运 |
车辆 遗体 消毒 |
遗体 火化 |
遗体 存放 |
骨灰盒 |
骨灰 寄存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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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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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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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 事 承办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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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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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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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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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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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经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殡葬管理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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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此表内容据实填写,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2、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殡仪馆存档备查,两份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原始依据。
|
附件2
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 年 月)
序号 |
逝者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 类别 |
火化 日期 |
免 费 金 额 |
审批表编 号 |
备注 |
||||||||
遗体 接运 |
馆内 遗体 搬运 |
车辆 遗体 消毒 |
遗体 存放 |
遗体 火化 |
骨灰盒 |
骨灰 寄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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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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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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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员类别数字代码:1、安丘常住人口;2、社会福利和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3、在安丘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安丘市户籍的学生;4、驻安部队现役军人、消防人员(含离退休);5、见义勇为,捐献遗体、器官者;6、未取得身份信息的婴儿;7、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