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4-00563
  • 分  类:保障政策 ;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5-02-28
  • 标  题:【城乡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52T/2024-00563 分  类: 保障政策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2-28
标  题: 【城乡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城乡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5-02-28
 
 1.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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