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2-12153
- 分 类:市直部门 ;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2-07-06
- 标 题: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 文 号:安民字〔2022〕35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52T/2022-12153 | 分 类: | 市直部门 ;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 ||
标 题: |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 文 号: | 安民字〔2022〕35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守信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激励,对严重失信社会救助对象实施惩戒,着力解决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问题,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告知
(一)告知对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二)主动告知。在办理社会救助业务时,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镇街区经办人员将所需材料、社会救助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相关内容、激励及惩戒措施一并告知申请对象,同时指导申请对象填写《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三)动态管理。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持续性救助待遇的家庭或个人,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镇街区应于本通知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他们社会救助守信激励及惩戒机制相关内容、激励及惩戒措施,并指导享受待遇人员填写《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本通知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民政、教体、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
二、守信行为激励
(一)守信行为认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1.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安丘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2.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3.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4.安丘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激励措施。经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守信行为对象的,填写《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列入守信名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1.对申请社会救助的,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实行容缺受理;对困难情况紧急的家庭,可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2.对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3.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4.纳入安丘市个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范围,按照信用积分对守信个人开展联合激励。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措施。
三、失信行为惩戒
(一)失信行为认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10.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11.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12.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二)失信行为分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1-10项失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2)在申请救助时弄虚作假,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
(3)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前,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有两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2)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1-10项失信行为2项(含)以上的,未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
(3)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后,经批评教育后退回救助资金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有两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2)有上述11-12项失信行为之一的;
(3)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后,拒不退回救助金的。
(三)失信行为惩戒。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失信行为对象的,填写《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列入失信名单,并完善《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书面告知失信行为对象,给予以下惩戒:
1.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失信对象户籍地镇街区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2.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失信对象户籍地镇街区配合下,或委托镇街区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3.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镇街区依照权限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安丘”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确认。
(2)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
(3)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安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向社会集中公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平台记录信用情况,视情对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等限制相关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6)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为一年,从失信人收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间内可视情实施临时救助。
四、异议处理
1.被认定失信对象的家庭或者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3.失信对象如对回复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潍坊市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五、信用修复
失信对象在收到《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3个月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缴冒领和处罚款项或物资的,可向做出决定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镇街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及镇街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推送至“安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工作要求
1.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负责健全社会救助守信、失信对象数据库,归集报送至“安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指导做好本行业社会救助守信、失信对象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失信公示等工作。
2.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街区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做好宣讲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让群众知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3.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街区经办人员要对在失信对象信息采集及惩戒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涉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涉及为失信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安丘市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2.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
3.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
4.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安丘市医疗保障局 安丘市卫生健康局
安丘市教育和体育局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丘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1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本人明确知晓,根据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安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等级给予相应禁止或限制。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不存在以下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公章):
姓名
身份证号
社会救助
类型
受理单位
守信行为
(请在对应
栏目后打√)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安丘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安丘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守信行为
认定时间
填报时间
附件3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公章): 填报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
社会救助类型
受理单位
失信
行为
情形
(请在对应
栏目后打√)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
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
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
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
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9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10
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11
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12
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3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失信
行为
分类(请在对应
栏目后打√)
一般
失信
行为
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1-10项失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在申请救助时弄虚作假,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前,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未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
较重
失信
行为
有两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1-10项失信行为2项(含)以上的,未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后,经批评教育后退回救助资金的。
严重
失信
行为
有两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有上述失信行为11-12项之一的。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后,拒不退回救助金的。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为一年,从失信人收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日起计算。
失信行为认定时间
失信行为截止时间
附件4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存根联)
编号: 年第 号
失信家庭户主: 先生/女士
家庭住址: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失信时间: 年 月
失信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骑缝章)-----------------------------------------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送达联)
编号: 年第 号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先生/女士: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经对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决定从 年 月起,实行 ,惩戒原因为 。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异议申请或申诉。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安丘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 年第 号
失信家庭
户主姓名
送达人
送达情况
□签收
□拒收
签收人
代收人
送达时间
代收或拒收理由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名以上送达人签名。
2.送达回执原件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存档。
3.救助对象死亡且该户家庭无其他保障对象的,不再发放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