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352/2014-00007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4-06-27
- 标 题:关于印发《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安民字〔2014〕25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004295352/2014-00007 | 分 类: |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4-06-27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安民字〔2014〕25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 丘 市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民字〔2014〕25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潍坊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4〕36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4日
安丘市低保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低保制度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市民政干部职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民政局及乡镇街区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时,乡镇街区低保经办人员应当询问清楚申请人与各级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的须填写《低保备案表》。乡镇街区审核后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连同其他低保资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市民政局对填写《低保备案表》的申请人家庭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在本辖区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填写《低保备案表》,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定期复核等环节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条 《低保备案表》内容包括低保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低保备案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与低保申请人关系等;并由低保申请人、低保经办人员、低保备案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乡镇街区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备案表》由其本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留存。安丘市民政干部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备案表》由潍坊市社会救助科备案留存。
第七条 《低保备案表》纳入乡镇街区和市民政局低保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档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低保备案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市民政局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九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市民政局查实后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区,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低保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应重新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丘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