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3492935635/2021-02313 分  类: 社会热点政策 ; 
发布机构: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1
标  题: 【转载】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转载】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政策》(潍发〔2020〕17号),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人才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潍人才办字〔2019〕6号)中确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由县(市、区)与市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六条  针对同一在潍坊市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多家银行机构的“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其所在企业的“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多家银行机构的“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的,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七条  针对同一市级高层次人才,“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多家银行机构的“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其所在企业的“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多家银行机构的“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多个市级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的,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5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情况应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进行汇总,于每月6日前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日期顺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报送的“人才贷”业务进行认定。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经认定不属于“人才贷”业务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市县财政拨付按照现行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五)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市级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通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备案,对合作银行开展的“人才贷”业务进行认定,联合有关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省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潍坊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来源:潍坊市金融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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