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3492935635/2016-00071 | 分 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银行 |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发文日期: | 2016-09-3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棚建设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安金发〔2016〕48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棚建设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丘市大棚建设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丘市大棚建设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我市现代化农业发展新步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推动种植大棚建设,根据市政府《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棚是指符合大棚建设规划的冬暖式蔬菜大棚、钢架蔬菜大棚、果树大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种植用大棚;建成后应符合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颁发大棚所有权证条件。
第三条 大棚建设贴息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本市范围内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农户发放的大棚建设资金贷款。
第四条 大棚建设贴息贷款遵循“贷款优先,专款专用、利率优惠,财政贴息”的原则。贷款优先是指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优先向农户建设大棚发放;专款专用是指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大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利率优惠是指大棚建设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财政贴息是指大棚建设资金贷款实行全额财政贴息。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年龄加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
(2)建设的大棚必须符合本村大棚发展规划,村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建设的大棚必须符合市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经市农业结构调整工作考核认定小组审核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4)大棚建设标准:
冬暖式蔬菜大棚:跨度12米以上、棚高6米以上;
钢架蔬菜大棚:高度2.8米以上的大拱棚;
果树大棚:樱桃类大棚高8米以上,大桃类大棚高5米以上,葡萄类大棚高3米以上。
第六条 大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占地面积50亩以上,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成方连片新建大棚生产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大棚建设资金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执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
第九条 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人或抵押物需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保证担保。保证人需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稳定、具备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担保。抵押物可以是经确权颁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财产共有人需出具同意抵押声明;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抵押物。
(3)保证保险。无抵押、无担保的,可由人保财险安丘支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
第十一条 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棚建成后,应及时到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申请确权发证,并追加抵押。
第十三条 所在地村委对借款人大棚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贷款申报
贷款人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申报资料;属于一般农户的,个人自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贷款农户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填写《大棚建设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
(2)受理初审
村两委对农户所提申请、贷款资格、所建大棚是否符合《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由村两委将申请农户的相关资料提交各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4)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复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按照大棚种植种类分别报市农业局或市林业局复审,通过后出具相关证明。
(5)银行受理
申请农户将申请材料报创贷中心审核盖章送经办银行,农业局或林业局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各银行机构收齐资料后按照贷款办理流程开展贷前调查,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办理担保、抵押等手续,发放贷款。
(6)追加抵押
大棚建设完成,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提报市农经局按照办理程序确权颁证,并追加抵押担保。
(7)贴息申报
贷款结清后,根据贴息申报流程,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发放至贷款农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大棚建设资金贷款10万元(含)以内的,执行市人社局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规定;10-30万元的,由市财政进行全额贴息,贴息申报流程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大棚贴息贷款实施细则,人保财险安丘支公司制定大棚贴息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报市金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底截止。
安丘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丘市农业局
安丘市林业局 安丘市财政局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 潍坊银行安丘支行
邮储银行安丘支行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