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10F/2024-06374
- 分 类:行政处罚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
- 发文日期:2024-09-05
- 标 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8日)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010F/2024-0637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5 | ||
标 题: |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8日)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潍环罚(2024)AQ023号 | 山东卓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处罚 | 责令改正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91370784MA3L79XE9X | 范则昌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5625万元整 | 2024-9-2 |
2 | 潍环罚(2024)AQ041号 | 潍坊鲁安观赏鱼有限公司 | 处罚 | 责令改正 | 环评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91370784MAD5U8JE61 | 马玉芹 |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0.0292万元整 | 2024-9-2 |
3 | 潍环罚(2024)AQ037号 | 宏泰智能制造(潍坊)有限公司 | 处罚 | 责令改正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91370784MA7FPM755R | 王敏 |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125万元整 | 2024-9-3 |
4 | 潍环罚(2024)AQ038号 | 山东卓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处罚 | 责令改正 | 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91370784MA3BYCEW1Y | 朱向阳 |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变更排污许可。2.罚款人民币4.25万元整 | 2024-9-3 |
5 | 潍环罚(2024)AQ039号 | 潍坊鲁安观赏鱼有限公司 | 处罚 | 责令改正 | 拆除设施、设备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1370784MA3BYCEW1Y | 朱向阳 |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变更排污许可。2.罚款人民币2.5625万元整 | 20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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