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十四五”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潍坊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安丘市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三五”以来,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升。2021年末,畜禽养殖总量(存栏)为104.0万猪当量,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5%。从养殖规模来看,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在景芝镇、石埠子镇、官庄镇,存栏量分别为20.8万、20.0万、19.5万猪当量。从养殖类型看,生猪养殖总量最大,为36.3万猪当量,占养殖总量的34.9%;肉禽次之,为33.8万猪当量,占养殖总量的32.5%;蛋禽排名第三,为20.2万猪当量,占养殖总量的19.4%;其他畜种占养殖总量的13.2%。
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2017年3月24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意见》,坚持分区域、分畜种、分规模“堵改结合”治污思路,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并全部关闭搬迁建有的规模养殖场。2020年2月15日,我市对禁养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印发了《安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调整后全市禁养区数量共计33个,面积合计为106.546km2。我市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开展禁养区内违规复养情况排查,坚决杜绝已关停搬迁复养现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21年末,我市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420个,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为100%;畜禽养殖专业户1137个,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为91.6%;畜禽粪污产生量为174.1万吨,粪污资源化利用量为167.0万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9%。通过技术引进吸收转化,成功探索出一条以自然发酵、生物发酵床、有机肥转化生产、厌氧发酵沼气和种养循环等5种畜禽粪污处理的“安丘模式”,在我市成立了东、中、西部3个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1家粪污运输服务企业,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粪污进行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年可处理畜禽粪污38万吨。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我市在石堆镇店子村南建有安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1处,采取高温化制工艺,配备冷链收集车6辆,日处理能力100吨,可满足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实现了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余量充足。根据《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测算,我市现有耕地、园地和林地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为244.3万猪当量。2021年末,我市畜禽养殖总量为104.0万猪当量。据此核算,我市现有耕地、园地和林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余量为140.3万猪当量,可为“十四五”畜禽养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机制更加完善。我市先后印发了《安丘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安丘市畜禽养殖场户粪污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安丘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安丘市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生态化为原则,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全市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存在问题及短板
污染治理工艺设施尚需完善。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方面,现有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为91.6%,尚未实现全配套;已配套的养殖场(户)存在设施与饲养规模不匹配、粪污池遮挡不严、储粪棚“三防”不到位等问题。在雨污分流方面,部分养殖场(户)尚未实现雨污分流,存在雨水漫流至污水管沟的问题。在臭气污染防治方面,部分养殖场(户)存在粪污、臭气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种养结合不够紧密,粪便还田成本高。种养结合不够紧密,主要体现在“三个”分离。一是主体分离:种的不养、养的不种,多数养殖场(户)与种植单位虽签订协议,但尚未形成有效、成熟的市场化运营体系,且缺乏社会服务机构,粪肥合理利用及调配面临困难。二是空间分离:部分养殖场(户)远离大田,田间配套设施和粪污拉运输送设施还不完善,还田运输成本高。三是时间分离:畜禽粪污每天产生,而作物施肥主要集中在春秋两季,粪污产生的连续性与粪肥施用的阶段性存在矛盾。此外,粪源有机肥施用机械化程度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粪源有机肥推广施用。
养殖场(户)环保意识薄弱。受传统养殖习惯影响,部分养殖场(户)对落实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的主动性不强,存在圈舍粪污清理不及时、粪污散落等问题,导致养殖环境差,臭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环境监管难度大。规模以下养殖户数量大、分布广,现有政策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较少,养殖户落实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的积极性不高。现有法律法规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依据不足,执法人员少,执法力度弱,难以形成警示作用。
二、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种养结合为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强化监督。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畜牧业发展需求、种养结合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执法倒逼作用。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统筹考虑自然环境、畜禽养殖种类和空间布局,种植类型与规模、耕地质量、环境承载力、人居环境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探索经济实用的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全量收集和清洁高效利用。
种养结合,协同减排。以养分平衡为核心,通过优化种养布局,协同推进畜禽粪肥还田与化肥减量增效。结合种植规模和结构,测算畜禽粪肥养分供需情况,确定畜禽养殖污染科学防治模式。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完善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第三方服务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健康发展。
(三)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时间为2022~2025年,规划期限为4年。规划范围为安丘市市域,规划对象为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及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兔存栏3000只及以上。
养殖专业户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其他畜禽种类的规模和专业户标准根据潍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主要目标
安丘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见表1。
表1 安丘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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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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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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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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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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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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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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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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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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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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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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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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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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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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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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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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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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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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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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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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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1.严格环境准入管理
严格环境准入,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加强对禁养区内已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巩固禁养区搬迁关停工作成果。
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深化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
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加强运行管理,完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引导生猪、肉牛、奶牛等规模养殖场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刮粪板为传送带,推广应用节水型饮水器或饮水分流装置,实行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进行建设,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及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氨气治理设施。推广普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5+1”机制模式,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
(2)强化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
推进养殖专业户标准化建设,支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逐步实现主要畜禽品种养殖机械化。鼓励建设专门圈舍以及储粪池或储污池,堆积发酵,做好物理隔绝,督促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清洁养殖环境。优先采用就地就近消纳还田的方式,消纳土地、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依托现有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的治污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实现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到2022年,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5年,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
(3)细化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治
各镇(街、区)需强化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畜禽粪污治理专项行动。规范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细化储粪场、沉淀池、沼气池的建设标准,加强粪污收集、存储、转运、处理闭环管理,严控畜禽养殖非法排水。改进灌溉施肥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扩大喷灌、滴灌等水肥一体化技术覆盖面,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深化化肥替代行动,建立完善耕地测土配方、地力检测信息库,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化肥亩均使用量每年减少1%以上。建立完善有机肥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农民加大有机肥施用力度,有机肥施用土地覆盖面年均增长2%以上。
3.引导优化种养业布局
(1)优化养殖区域布局
根据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统筹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畜禽养殖规模,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坚持以地定畜,引导畜禽养殖向粮林果菜等优势区转移,在土地承载力小的区域,重点发展高效循环农业,促使种养业布局协调、规模匹配、生态循环。
(2)壮大规模养殖比重
培育壮大养殖合作社等规模养殖主体,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向畜禽规模养殖场转变,提升规模化养殖比重。加快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因地制宜推动牛、羊等草食畜发展,稳定肉禽生产,鼓励特色养殖发展,推动生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五大产业链条实现深度联结。
(3)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重点推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化改造、产业循环式组合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以大型规模养殖场为主,加快末端利用,鼓励粪污堆肥或生产商品有机肥。结合养殖布局优化调整,突出优势畜种发展,培育一批种养结合程度高、利用渠道通畅、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种养结合经营主体。
(二)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1.优化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1)优先就近还田
养殖场(户)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时,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推荐采用堆沤肥、沼气发酵、贮存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方式,保障粪污充分腐熟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等,确保达到无害化要求后施用。当养殖场(户)周边消纳土地面积不足时,通过与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沼气工程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或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第三方签订用肥协议,实现粪污综合利用。
(2)实现集中处理
在散养密集区域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其他大型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引导、鼓励中小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进行畜禽粪污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利用。
(3)推广适用技术
鼓励开发安全、高效、环保的新型饲料产品和微生物产品,引导养殖场(户)减量使用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固体粪便堆肥、有机肥生产、沼气发电、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广应用微生物发酵降解技术,通过饲料添加、圈舍喷淋、堆肥添加、生物发酵床等利用方式,运用生物技术于饲料生产、粪污治理和环境处理等关键环节,控制疫病和用药,抑制恶臭气体产生和排放,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环境净化、清洁生产。
2.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为确保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好实施、可落地,各镇(街、区)应探索建立集有机肥生产、配送、施用于一体的全程服务模式,在现有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持续培育壮大具有粪肥收集、堆沤、配施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
1.源头减量设施建设
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产生量。支持规模养殖场采用现代化设施装备,改进畜禽养殖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推广使用节水式饮水器,建设漏缝地板、舍下贮存池、自动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难度。采取圈舍气体净化、粪污覆盖贮存等措施,控制臭气排放,减少养分损失。推广低蛋白日粮,降低畜禽养殖氮排泄量。规范饲料和兽药使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物和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使用,从源头减少抗菌药物和重金属残留,控制利用风险。
2.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建设堆沤肥、粪污密闭贮存和沼气收集处理等相关设施,做到防渗、防雨、防溢流,减少粪污贮存和处理过程中的氨等臭气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酸化调节池、高效生物处理池、好氧膜生物反应池等高效处理设施,确保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应满足《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要求。
3.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根据粪污产量、经济情况等,合理配备肥水还田输送管道、运输罐车、肥水拖管式施用、撒肥机等设施。施肥过程应采用深施、埋施等减排措施。鼓励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鼓励通过机械深施、注射施肥等方式进行粪肥还田,提高氮素利用率,减少养分损失和氨挥发。
(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
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技术指导、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环境监管
1.严格审批监管
严格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管理,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要求,各村委对申请拟建的养殖位置进行严格把关,各镇(街、区)依法完成有关审查、备案、公示等程序后使用土地。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镇(街、区)配合,督促养殖主体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重点管理或登记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严禁无证排污。
2.强化日常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进行抽查,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指导、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对设有废水排污口的规模养殖场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禁养区的监督巡查力度,严防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死灰复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领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完善执法、取证、采样等专业化监管设备,提高执法和装备配备水平。健全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清单,按照“一场(户)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由镇(街、区)组织成立养殖场(户)所在村、环保所、兽医站、社区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建验收工作组,逐养殖场(户)进行检查。
3.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
利用投诉电话、网络平台、媒体等途径,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对举报、反映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开展现场调查,厘清责任,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重点工程
(一)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根据养殖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现状,实施一批源头减量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程,包括:节水型饮水系统改造、清粪系统改造、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
对已完成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建的养殖场(户),实施一批粪污收贮运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定期对已配建完成的养殖场(户)粪污设施组织排查,确保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齐全、运转正常。对未完成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建的养殖专业户,制定设施配建工作方案,确保到2022年全面完成养殖专业户粪污设施配建任务。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潍坊正大360万蛋鸡全产业链项目,该项目位于景芝镇,建设主体为泰国正大集团,占地696亩,项目总投资10.94亿元,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预计2023年年底建成投产。主要建设1座存栏约360万只的蛋鸡场,并配套建设1座年处理12万吨鸡粪的有机肥厂(主要服务于本项目)。
(三)培育粪污收储运服务主体
支持有机肥生产企业、粪肥经纪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畜禽粪污开展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理、还田全过程服务,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
(四)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开展美丽牧场培育创建活动,新增潍坊市级美丽牧场6家以上。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深化农牧循环,推进种养结合,培育种养循环经营主体12个,畜牧标准化基地3处。继续开展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争取创建国家级示范场1个。
(五)建设田间配套设施
以提升粪肥机械化施用水平为重点,建设田间配套设施工程,各镇(街、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配置运输罐车、固态肥抛撒机、液态粪肥撒施机、远距离施肥泵等粪污还田设施。
(六)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体系,落实规模养殖场在线监管机制。依托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加强畜禽粪肥日常监测,鼓励各镇(街、区)培育具有粪肥还田检测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提升畜禽粪污检测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充实环境监测、监察机构的畜禽养殖污染物快速采样、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现场执法装备。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考核奖惩。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形势;每年联合开展实地检查,指导督促养殖场(户)依法依规落实设施配建及运行管护、粪肥利用计划和台账、环评、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
各镇(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督促整治到位。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职责划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市直部门单位要履行职责,做好养殖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创新技术指导
加强资金整合,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涉及财政、企业、社会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对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沼液收集处理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沼气发电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优惠和扶持措施。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鼓励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
(三)加强监督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采取多种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对已完成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设施的现场监督,对偷排、漏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生态创建、各类农业财政扶持资格、各类生态环保评优等挂钩,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做好督导工作,对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不到位的镇(街、区)及相关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四)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养殖场(户)主动参与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恶臭防治技术、堆肥技巧、粪肥还田数量及施用方法等方面予以技术指导,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通报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亮点与问题,对治理不力、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主体进行曝光,营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