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010/2015-00072
  • 分  类:空气质量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2015-12-30
  • 标  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6-01-01实施)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004295010/2015-00072 分  类: 空气质量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12-30
标  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6-01-01实施)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6-01-01实施)

发布时间:2015-12-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链接: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dqhjbh/dqhjzlbz/201203/t20120302_224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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