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按照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入市以符合规划和确权登记为前提,着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形成兼顾政府、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要求。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了《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省厅7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出台本《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四、重要举措
《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四大举措:一是明确了土地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定义,也明确了入市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入市成本的概念,土地的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三是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的模式、具体的比例及相关使用要求;四是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使用和监督管理。
五、主要内容
正文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依据,入市收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收益分配,共2条,主要包括入市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归属、资金分配比例等;第三章为资金管理,共6条,主要包括收益由镇街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本村使用;第四章为监管与指导,共3条,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应当进行专项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第五章为监督责任,共4条,主要内容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受到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本《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六、与上级的异同点
与上级政策的相同点在于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不同点在于我市积极探索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严格把控有关潜在风险,制订本文件。
七、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顾问:李康晓 储备经营科科长
咨询电话:0536-4395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