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当前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措施保障.
问题二:在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要做好哪些隐患防范?
答:在试点工作中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加强指导和监测监管。防止利益驱动绑架规划,随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破坏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防止以入市为名侵占耕地、弄虚作假乱占耕地和拆除农民宅基地,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突破耕地保护红线,损害国家粮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向农村转移,破坏乡村风貌坚决防止搞暗箱操作,或以长租、低价、“阴阳合同”等方式,掏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削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防止由少数人操控,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侵占入市土地及其收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中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问题三:那些土地可以入市?
答:在实践过程中,农村土地所有权较为明晰,鲜少存在争议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因村集体私下流转,导致使用权归属存在较多纠纷,因此自然资源部在本轮深化入市试点过程中要求入市地块必须办理“两权登记”,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目的是排除存在权属纠纷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带来的法律诉讼,避免给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带来负面影响。
问题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是谁?
答:参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士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依法规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问题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其地价如何确定?
答:实践过程中,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确定办法,实行成本核算、价格评估,同时参考基准地价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避免单一以评估价格作为参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应在成本价、土地基准地价、评估价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集体决策确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成本价;
2.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3.入市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问题六:征收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兼顾国家、村集体、村民个人的利益,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调节金的征收,一是解决入市收益在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二是解决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入市收益的基本平衡问题;三是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成片开发征收与入市中获得的收益大体平衡问题。各试点地区应围绕上述三个核心目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政策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比例及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