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30807Y/2021-07604
- 分 类: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2021-05-20
- 标 题:安丘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30807Y/2021-07604 | 分 类: | 意见征集 ;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0 | ||
标 题: | 安丘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丘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实施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以出让方式入市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保障和安置需要。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选定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书面向镇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初步审查申请,镇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审查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民主决策。经初步审查符合入市条件的,经镇街区政府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党支部提议会、村两委会商会、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对村集体土地入市进行研究表决,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入市申请。
拟定报批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相关部门征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保、项目准入等意见,明确拟出让方式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环保要求、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条件和要求,参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和要求,拟定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交确认及公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
式出让成交后,集体经济组织、竞得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三方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要求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子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信息公示5日且无异议后10日内,集体经济组织、竞得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三方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个别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作出修改。
土地收益分配。竞得人将出让价款缴齐至财政专户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剥离土地补偿安置费、耕地开垦费、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各相关必要税费后,剩余土地收益金在专户中留存,待上级部门出台具体规范性文件后再行分配。
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三方签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入市主体应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按程序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中注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利。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十二条 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工作,镇街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本办法规定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镇街区和集体经济组织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批后监管工作,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制定后与上级部门后续出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