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30807Y/2021-00033
- 分 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土地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2021-06-25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30807Y/2021-00033 | 分 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5 | ||
标 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结合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军事外交、能源交通等6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才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具体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就意味着,下一步将有大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实现并行交易。据此,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安丘市及时把握新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制定了《暂行办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政策依据
1、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三、出台目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是改革的必然,也是实践的需要,《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增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有力举措。
四、重要举措
1、明确了入市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安丘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相关工作。
2、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进行界定,明确了出让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3、明确了入市主体及入市工作实施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工作实施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共分施拟选地块、民主决策、拟定报批出让方案、成交确认及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五个阶段进行实施。并土地收益分配进行了详细说明。
5、明确了相关税费缴纳和调节金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参照契税3%-5%的标准,受让方暂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入财政专户,待上级部门出台具体规范性文件依照执行。
6、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说明。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按程序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中注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利”。
7、明确了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照本办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利。未经依法出让取得使用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8、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执行责任及监管责任,建立村委会、镇政府、市政府三级协同推进机制。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顾问:杨焕芝
咨询电话:0536-439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