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30807Y/2020-29089
- 分 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土地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2020-07-28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30807Y/2020-29089 | 分 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8 | ||
标 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军解读《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解读《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戴军
《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办〔2020〕42 号)(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20年7月27日由市政府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根据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和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潍自然资字〔2019〕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宅基地和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基本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方案》主要内容
《安丘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含5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要求,明确了工作的内容、标准、范围。
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按照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结合群众意愿,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做好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梳理汇总权籍 调查和登记成果,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范围。登记范围:全市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的,予以登记。不得纳入调查登记范围:在征收、拆迁等冻结区域内的; 在土地整理范围内的; 在城市建成区以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步骤,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底)进行收集基础资料,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选择专业调查队伍,进行组织人员培训。全面实施阶段(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底) 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各镇(街、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逐步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总结完善阶段(2020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成果汇交、验收,经验总结。
第五部分从部门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宣传引导、监督检查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措施。
四、关键词解释
1.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为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2.《方案》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解释:
(一)乱占耕地建房的;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小产权房”;
(四)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五)其他不能登记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