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30807Y/2018-00327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市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18-06-12
- 标 题: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30807Y/2018-00327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12 | ||
标 题: |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
农业大棚是用于种植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农业设施,发展农业大棚种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产业脱贫的重要手段。但是,近期,我市陆续出现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假借设施农业项目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类似农业大棚的设施内部或附近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的房屋(以下简称“大棚房”),有的建成后出售、出租,有的引诱、蛊惑他人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这类行为是一种严重和恶劣的违法行为。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有效治理和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人民群众受不法分子诱骗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农业大棚内建设“大棚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者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予拆除并处以罚款;违法者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论购买“大棚房”或购买后自建“大棚房”,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大棚后自建的,建房者还应依法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大棚房”外部多为薄膜、塑料板等易燃材料,内部空间密集,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对内部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
三、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全市已全面启动“大棚房”清查整治行动。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并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根治“大棚房”违法问题,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和严厉打击,也需要广大群众认清其危害性并予以支持配合。在此我局郑重提示:“大棚房”是违法的产物,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不法企业追求不当牟利所利用,要增强对自身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保护意识,自觉远离抵制“大棚房”。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违法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4395816依法如实举报。
特此公告。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