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23-03524
  • 分  类:政务动态;通知公告公示;应急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安管理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23-03-21
  • 标  题:安丘市公安局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6353/2023-03524 分  类: 政务动态;通知公告公示;应急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安管理 ;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3-21
标  题: 安丘市公安局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公安局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为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 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 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15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22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 

  三、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四、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依法打击处理。  

  五、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公共场所: 

  1.医院、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金融营业机构; 

  2.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 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  

  3.广场、步行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 游览区;  

  4.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  

  六、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严禁非法邮寄和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非法夹带管制刀具。 

  八、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应于 2023 年 4月 15 日之前到安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备案登记。  

  十、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3年4月15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送交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丘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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