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9-76577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政策措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安管理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9-04-20
- 标 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353/2019-76577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政策措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安管理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20 | ||
标 题: |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摘 要)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厉打击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干扰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强立债权、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第七条 线索举报渠道:
安丘市扫黑办:4396635;15684223003
安丘市公安局:4388110
邮寄信箱:安丘市市北区泰山西街公安局刑侦大队转扫黑办
电子邮箱:aqgashb@163.com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犯罪集团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群众举报打击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文为安丘市公安局、安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公发〔2019〕15号)摘要,具体实施以原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