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9-75203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9-04-16
- 标 题:关于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八类重点车辆的公告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353/2019-75203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16 | ||
标 题: | 关于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八类重点车辆的公告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八类重点车辆的公告
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源头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我市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八类重点车辆公告如下,请未检验车辆的车主,立即到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年内免检车辆到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立即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对于车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已经灭失、没有再上路行驶可能的,立即到辖区交警中队或派出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对于超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对于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于报废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影响车主的车驾管业务办理。
交警部门将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八类重点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附:1、逾期未检验八类重点车辆明细
2、逾期未报废八类重点车辆明细
附件1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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