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9-69672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9-03-08
- 标 题:安丘公安致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和房屋中介的一封信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353/2019-69672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
标 题: | 安丘公安致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和房屋中介的一封信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公安致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和房屋中介的一封信
各相关单位及流动人口人员:
您好!
感谢您对安丘市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谨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现向您发布如下须知,敬请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流动人口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后,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如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八)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便于您进行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是http://www.jzz.gov.cn),请符合条件人员登录自主登记。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安丘市公安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