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9-67010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9-01-18
- 标 题: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城区电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353/2019-67010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18 | ||
标 题: | 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城区电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城区电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交通环境整治,提升城市品位,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将电动车拖移至安丘市汇鑫停车场(华安路与央赣路路口东南角)停放。当事人也可通过拨打电话0536—4370508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电动车的停放地点。一旦被移车,电动车车主需凭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接受处理。
四、这次整治行动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广大电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确保道路有序、安全、畅通。
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