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8-36346
  • 分  类: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20-08-12
  • 标  题: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事项服务指南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6353/2018-36346 分  类: 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0-08-12
标  题: 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事项服务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2

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事项服务指南

 

一、   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项(情形)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二)办理项(情形)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申请通行证件。

2.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四)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6、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外省户籍居民、省内户籍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六)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采集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现役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以免交居住证,改凭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2、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八)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安丘市市北区青云大街625号安丘市公安局南门。

(九)咨询电话

0536-4383923

二、办理环节和流程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安丘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监督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安丘市公安局纪委负责对安丘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 3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日,在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电话:0536-4383923

市公安局电话:0536-43839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