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8-00010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8-04-20
- 标 题: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353/2018-00010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20 | ||
标 题: |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寄递物流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遏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储存、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
五、凡在2018年5月20日前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危险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上交非法枪爆危险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枪爆危险物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及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依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受理电话: 110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两千元至五万元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沿 此 线 撕 开
无枪爆危险物品保证书
我叫 ,身份证号: ,系 (村、小区)居民,我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代表全家保证:无非法持有、买卖、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等危险物品等行为。如果发现他人有上述行为的,积极报告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