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7-00017
  • 分  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7-02-02
  • 标  题:治安案件调解办理服务指南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6353/2017-00017 分  类:  ;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02-02
标  题: 治安案件调解办理服务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治安案件调解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2-02

  治安案件调解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治安案件调解办理。

  二、办理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安丘市公安局所辖派出所(各派出所驻地办案区)。

  四、办理条件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2、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

  五、申请材料

  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提出同意调解。

  六、基本流程

  (一)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介绍其他参加调解人员情况,宣布调解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同意治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对被侵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赔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提出主张及要求,主持人就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解时,主持人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三)主持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查证情况,对案件的起因、情节、后果等事实作总结性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的,主持人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提出调解意见。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协议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的,视为调解未达成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书或者价值认定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安丘市公安局所辖派出所。

  (二)电话咨询:0536-4383929;0536-4383920及各派出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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