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7-00008
  • 分  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7-02-02
  • 标  题:户籍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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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6353/2017-00008 分  类:  ;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02-02
标  题: 户籍登记服务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户籍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2-02

  户籍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籍登记

  二、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户籍室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五、申请材料

  (一)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2、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3、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

  5、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6、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

  7、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 ②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③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二)收养登记

  1、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2、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通过鉴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②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③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④寻亲公告证明材料;⑤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三)恢复登记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2、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3、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4、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5、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6、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②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③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④近期二寸照片2张。

  7、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原籍无法查清的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②近期二寸照片2张。

  8、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①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③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9、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

  (四)注销登记

  1、死亡注销

  (1)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

  (2)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2、入伍注销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3)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的新生,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申报。

  3、出国(境)定居注销

  (1)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2)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

  (3)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申报。

  (4)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5)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明申报。

  (6)外国人在国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办理护照后,持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申报。

  4、宣告失踪(死亡)注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申报。

  (五)户口迁移

  1、投靠迁移

  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1)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2)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2、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1)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2)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3)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3、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2)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1、婴幼儿出生登记;

  2、公民死亡登记;

  3、立户分户;

  4、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除外)的变更更正;

  5、县(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6、公民入伍户口注销和退出现役回原籍落户;

  7、刑满释放、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回原籍落户;

  8、居民户口簿补领、换领;

  9、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和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10、出具户籍证明。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丢失、损坏补办城镇集体户口簿40元/本,丢失、损坏补办农村集体户口簿30元/本,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5元/张。

  八、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安丘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局户籍办理窗口、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电话咨询:0536-43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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