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6353/2016-00094
  • 分  类:权责清单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6-11-20
  • 标  题:安丘市公安局服务清单之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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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6353/2016-00094 分  类: 权责清单 ;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6-11-20
标  题: 安丘市公安局服务清单之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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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公安局服务清单之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

发布时间:2016-11-20
附件3            
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安丘市公安局 填报日期:2016年11月18日
序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及提供单位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层级 清理意见及理由 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提供 备注
1 信息公开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规 保留  
2 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 1.《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
2.《关于转发公安部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7〕19号)
规章 保留  
3 户籍登记 迁入、迁出、出生、死亡通知单、《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 法规 保留  
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考试 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法规 保留  
5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单位介绍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2012年11月30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法规 保留  
6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单位介绍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法规 保留  
7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办理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律援助公函,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介绍信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规章 保留  
8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规章 保留  
9 居住证核发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学校就读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 法规 保留  
10 治安调解 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提出同意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 保留  
1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规章 保留  
12 注销户口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律援助公函,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介绍信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规章 保留  
13 亲属关系证明 (一)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单位证明;(二)申请人及被查询关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三)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一)被拐儿童常住地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二)被拐儿童办案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6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7 临时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8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件;
(二)要求出具该证明的单位的介绍信;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保留  
19 公章备案审批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企业部门,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刻制税务专用章的还需要出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因公章损坏、遗失等需要刻制公章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或者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原公章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机 关办理重新刻制和登记备案手续。因公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报纸遗失启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法规 保留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文连明:18615089879
说明: 1.“事项名称”栏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
2.“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栏填写事项办理时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的规范名称;无规范名称的,按照主要内容填写。
3.“证明、盖章类材料依据”栏填写相关设定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如无依据填写“无”。
4.“清理意见及理由”栏填写“保留”或“取消”,并说明理由。如需保留,填写“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提供”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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