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635/2016-00071
- 分 类:居住证申领 ; 公安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2016-07-19
- 标 题: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 004295635/2016-00071 | 分 类: | 居住证申领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19 | ||
标 题: | 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
服务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
办事流程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事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证期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