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防返贫监测帮扶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乡振字〔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建档立卡脱贫不享受政策户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认定标准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脱贫不再享受政策人口:
1、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2、家庭致贫原因消失(指因学致贫家庭学生毕业后实现稳定就业,因病致贫家庭患病成员治愈或去世),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户的;
3、户内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乘用车辆的;
4、户内家庭成员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移民避险解困通过货币化安置的除外);
5、户内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户内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及配偶有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7、分户子女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且收益较高的;
8、分户子女赡养能力强,特别是子女较多,且家庭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存在以上情形,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仍按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管理:
1、户内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低保政策的;
2、户内家庭成员患大病,且经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
3、户内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人的;
4、因灾因意外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认定程序
1、采取入户核实与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脱贫享受政策户进行逐户摸排,填写《帮扶对象评估手册》,预判符合不享受政策标准的,手册带回,综合研判后,填写《拟标注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建议名单》,由镇街区初步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市乡村振兴局,经县级审核后再执行程序。
2、11月10日前,各镇街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拟标注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初选名单。
3、各镇街区在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辖区内脱贫不享受政策贫困户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4、各镇街区按要求填写标注为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名单(附件8),以镇街区正式文件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对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的认定调整工作,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工作方案,把握重要环节和时间节点,统筹谋划,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要严格标准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认定标准,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逐户分析研判,逐级审核把关,决杜绝“甩包袱”“一刀切”,避免把需要继续巩固提升的脱贫享受政策户标注出去,造成新的返贫风险。
三要做好思想工作。在完善村内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告程序基础上,向退出帮扶范围的群众解释清楚为何退出,不符合哪条政策,杜绝出现负面舆情。
四要把握时间节点。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的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各镇街区将符合标注条件的户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市乡村振兴局,市里汇总后统一报潍坊市乡村振兴局。各镇街区要把握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