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192K/2022-12017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物价
- 发布机构:市发改局
- 发文日期:2022-07-20
- 标 题: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192K/2022-12017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物价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0 | ||
标 题: | 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继续执行原定标准,即第一终端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25元/机﹒月。第二、三终端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5元/机﹒月,第四终端以上执行第一终端收费标准。
二、优惠对象及标准
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下列人员(机构)实行优惠(凭有效证件),第一终端按12.5元/机﹒月收费,第二及以上终端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三)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帮扶对象;
(四)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
(五)家庭成员中有盲人或者聋人的持证残疾人家庭;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
(七)国家、省、潍坊市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的其他对象。
三、其他要求
(一)提供服务坚持用户自愿。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除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外,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延伸收视维护等其他增值服务,不得强制用户入网并限制退网,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有关套餐服务。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价格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安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安丘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