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6566071x/2017-00060
- 分 类:办事指南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市粮食局
- 发文日期:2017-11-10
- 标 题: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指南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6566071x/2017-00060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市粮食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10 | ||
标 题: | 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指南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 |
粮食收购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 3、审查、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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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工商户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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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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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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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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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安丘市粮食局 |
办公地址 |
安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中心12楼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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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536-4189125 |
承诺时限 |
5天 |
乘车路线 |
7路、9路、10路、1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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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doc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