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6136/2014-00004
- 分 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2014-04-25
- 标 题:安丘市物价局、安丘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安价厅发[2014]1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 004296136/2014-00004 | 分 类: | ; 物价 |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4-04-25 | ||
标 题: | 安丘市物价局、安丘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 安价厅发[2014]1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安丘市物价局、安丘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2〕74号)、《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潍价费发〔2012〕9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价费发[201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我市《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出租的方式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承租人应当交纳车库、车位租赁费(租赁费基准价格见附件1),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车库、车位以出售的方式给业主的,业主不缴纳车位租赁费。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出租车库、车位的,车库、车位租赁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停放车辆,无论出租还是出售的车库、车位,都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出售给业主的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不缴纳停车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本通知中的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或协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停车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费用后,不得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车辆出入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含IC卡和蓝牙智能出入系统)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五、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停车服务费、占道停车车位场地费以及车辆出入工本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退出的小区,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停车服务费、占道停车车位场地费、车辆出入工本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合同约定。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1.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2.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车位所有 权 |
停车场地类型 |
车型分类 |
车位租赁费 (元/辆.月) |
备注 |
出租的 车库、车位
|
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大中型汽车 |
150 |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00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50 |
|||
室内: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80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90 |
|||
电动立体车位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80 |
附件2:
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车位所有 权 |
停车场地类型 |
车型分类 |
停车服务费 (元/辆.月) |
备注 |
出租和出售的车库、车位
|
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大中型汽车 |
20 |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5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8 |
|||
室内: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30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15 |
|||
电动立体车位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30 |
备注: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