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2802/2018-00180
  • 分  类:安丘市执行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18-01-02
  • 标  题:2018年1月份安丘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2802/2018-00180 分  类: 安丘市执行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1-02
标  题: 2018年1月份安丘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2018年1月份安丘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02
 
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中央立项(19项)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幼儿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潍发改物价[2015]130号,潍发改物价〔2017〕122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费发[2012]83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6]53号,潍发改物价〔2017〕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学费不超过800元/生.学期;住宿费200-450元/生.学期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5]129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3〕50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学费0;住宿费200-1200元/学年  
    4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3]85号 教师进修学校 函大电大学校学生 函授大学学费:理工农医体育外语专业1400元/生.年,文法财经专业1200元/生.年,艺术专业2000元/生.年函授中专学费:理工农医体育外语专业1100元/生.年,文法财经专业900元/生.年,艺术专业1500元/生.年  
公安部门                  
    5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证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200元;因丢失补发因私护照每本20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20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200元/件。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10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50元,补办每证5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10元。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10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2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6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民政部门                  
    7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潍发改物价[2015]117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详见潍发改物价[2015]117号  
国土资源部门                  
    8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国土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9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国土资源部门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0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鲁国土资字〔2017〕1号  
    11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及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潍发改物价[2015]132号,安政办[2011]55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7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9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及其他行业用水1.1元/立方米。  
    1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施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0.5元,经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1.00元。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14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利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业部门                  
    1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水利部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  
卫生计生部门                  
    16 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人防部门                  
    1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防办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潍发改物价〔2017〕105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按造价每平方米800元计收。  
法院 18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相关部门                  
    19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安丘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级立项(5项)
教育                  
    1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缴入财政专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5]59号) 鲁财综[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5]59号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07]111号,鲁价费函〔2016〕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3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交通运输                  
    4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暂行规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 鲁交计[1996]41号,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2000]172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价综发[2016]58号 交通部门   根据实际维修成本收取  
老年大学                  
    5 老年大学学费 缴入财政专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效期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14]5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潍发改物价〔2017〕120号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员 每人每学期不超过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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