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280/2016-00234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16-12-22
  • 标  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服务指南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004295280/2016-00234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12-22
标  题: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服务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12-22

 

 

一、事项名称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一)《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4号令);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号令);

(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

(六)《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八)《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九)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安丘万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安丘市人民路347号)。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以下业务的国有法人、社会组织: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依据评估准则,按评估目的不同进行调整,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法律性文件                                                   (1)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

 (2)资产评估申请;

(3)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期末的审计报告;

(4)董事会或股东会的重大决议;

(5)重要经济合同或合作协议。

2、财务资料(评估基准日)

(1)会计报表; 

(2)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明细表、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3)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及帐龄分析表;

(4)存货明细表及存货盘点表(注明存货地点及库存时间);

  (5)待摊费用明细表、反映发生及摊销情况;

(6)短、长期投资明细表、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章程、营业执照,持股50%或以上则另须进行整体评估;

(7)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并提供: ①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房产证、其中自建房产提供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②车辆行驶证及行驶里程、购置发票 ③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买卖合同;

(8)在建工程明细表、列明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等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

(9)无形资产明细表、按帐面分类填列、提供权属证明、入帐及摊销依据等;

(10)短、长期借款明细表、按帐面分类填列,提供贷款合同、借据等;

(11)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资产评估师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2〕112号】。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安丘万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安丘市人民路347号)。

(二)电话咨询:0536-4216139

0536-4217359

0536-422353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